一、联动控制的设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修订版)
10.8.2-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10.8.4-4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号
第三十四条-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第三十五条-9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燃气锅炉房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13.3.2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紧急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7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其报警浓度应符合GB的规定,并应能在报警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调零与标定。
《冷库设计规范》GB-
7.2.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ppm或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7.2.2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7.2.3大、中型冷库氟制冷机房应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氟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气体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制冷机房内距地面0.3m处的墙上。7.2.4氟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机房内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7.3.19速冻设备加工间内当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时,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ppm或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机房控制室报警。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9.3.7当氨压缩机房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达到ppm~ppm时,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联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检测器应设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液氨储罐上方的机房顶板上。9.3.8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且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4.4.9放散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厂房,当设置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机应该与其联锁。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3.0.4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4.3.4储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按GB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风机联锁。报警信号应传至24h有人值守的场所,并设声光报警器。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8.4.1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连锁:1生产类别为甲类的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2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的易积聚处。3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9.3.6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及入口室或分配室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6.4.4下列部位应设置可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连锁:1甲类、乙类介质的入口室;2管廊、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甲类、乙类介质的易积聚处;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使用甲类、乙类介质的场所。
11.3.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可燃、助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12.3.7洁净厂房内气体报警装置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自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
2应自动关闭相关部位的进气阀。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8.0.6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11.4.4当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乙类时,在注液间内电解液释放源处的地面应设有液体泄漏报警装置,并应与事故排风、电解液输送阀门和输送泵联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13.3.5设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场所,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8.1.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注:具体接线参照厂家说明书。
二、联动控制的方式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3.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征求意见稿)
5.4.1.4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至少有两组控制输出。
5.4.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4.2.1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5.4.2.2控制器应设置手动/自动状态转换按钮(键),并应能指示手动/自动控制状态信息。
5.4.2.3控制器应设置其它控制输出,用于控制可燃气体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并满足下述要求:
a)每一控制输出应具有可编程功能,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控制器应发出启动输出信号;
b)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控制器不应采用软件方式实现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的控制功能。
5.4.2.4控制器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5.4.2.5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可燃气体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5.4.2.6具有传输可燃气体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5.4.2.7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5.4.2.8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a)对可燃气体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b)控制可燃气体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c)延时不应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d)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它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5.4.2.9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一个以上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可燃气体声和/或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它设备的输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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